破坏林木不仅造成环境破坏,影响生态平衡,还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为逐步提升法律震慑力,维护好我县林业资源,特曝光2宗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当事人刘某端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邦溪农场十一队处采伐橡胶树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作业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参照 《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依法对刘某端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刘某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滥伐林木株数为27株(共需补种81株)。
2024年7月12日,白沙县林业局移交案件线索反映在白沙县细水乡峨皇岭处存在破坏林木的行为。经我局核查发现涉嫌毁坏林木当事人为符某朝,现场发现有被破坏林木枯死、枯倒的马占树遗留在原地。2024年8月2日,我局对该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经查发现符某朝为种植槟榔苗,对该地块的林木以环剥树皮的方式来进行毁坏,毁坏林木树种马占树,株数24株,蓄积量2.3487立方米,材积量1.5266立方米,重量1.5吨,土地权属为国有后备林地,三级规划林地,属省级公益林。
在立案调查期间,符某朝环剥林木的行为未能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作业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作业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我局参照《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裁量基准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两倍以下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符某朝毁坏林木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符某朝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林木 株数1.5倍的树木(共需补种29株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