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 ”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视测定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充分的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环保部决定修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标准编制单位因此编制完成《导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正在做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的改革,排污许可制度是一项基础管理制度。最近环保部出台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主要措施,建立自行监测制度是环境管理精细化的必由之路。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5·13 ” 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2017年5月13日凌晨3时30分,河北省沧州市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导致该公司现场员工及附近人员中毒,周边群众一千余人被紧急疏散,事故造成2人死亡、25人入院治疗。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视测定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以下对《总则》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章 适合使用的范围,《总则》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引用了27项标准和相关文件或其中的条款,范围有土壤、大气、水环境、环境噪声、挥发性有机物等质量或排放标准,污染源采集、监测及检测的有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对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外排口监测点位及内部监测点位进行了定义说明。
第四章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单位需履行以下工作内容满足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按照最新监测方案、依据自己条件和能力,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第五章监测方案制定,内容应包括1)污染物排放监测: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排放口,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技术,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相关法规标准;2)旁边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3)关键工艺参数监测;4)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监测方案应进行变更:1)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明显的变化;2)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明显的变化;3)污染源、生产的基本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第六章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编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计划,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其职责,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测仪器设施和实验试剂,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对仪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对监测过程关键信息进行记录并存档,进行自行监测工作评估。
第七章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对于采样情况,样品保存和交接情况,样品分析数据及质控等进行记录,质控结果需提供结果报告单。对于自动监测系统和仪器等的运作状况、校准检验、维护和维修进行记录。《总则》要求在记录监测期间企业应保存台账备查,对各类固态废料和危险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处置、最终去向等进行整理记录。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做公开。
第八章 监测管理,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应积极努力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总则》是企业组织自行监测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用于规范各地对企业自行监测要求,指导企业自行监测活动,是对行业指南的总体性原则进行规定,作为行业指南的参考性文件。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
为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充分的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环保部决定修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导则》征求意见稿,现介绍如下:
现有风险导则于2004年发布,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环保形势、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同时也出现评价方法不统一、评价实用性和适用性不足,风险分析得不到定量化和科学化评价、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不明确等问题。
本次风险导则修订过程关注了环发[2010]113号、环发[2012]77号、环发[2012]98号以及《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等重要法规政策文件。修订过程中在着重关注危险物质临界量确定、环境风险分级、环境风险表征、环境风险防控等环节借鉴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标准。
修订进一步厘清了环境风险评价的主题思路,弱化了安全分析方面的内容,重点强化了对环境问题的分析和指导,增补了大量规范性和资料性附录,着力提升导则的科学性和规范指导能力。
(一)风险辨析部分:增加风险潜势分析,包括物质危险性识别和工艺系统危险性识别,强化环境敏感性的辨识,环境影响途径的分析,细化各要素的判据。调整评价等级的划分,包括等级确定、评价范围、工作内容。
(二)风险分析预测部分:增加事故情形的设定原则,规范事故源强的确定方法,修改补充了大气、地表水预测模型,增加地下水风险分析内容,提出重点浓度选取的原则,补充相关资料性附录,突出强化了风险识别、分析的技术过程;
(三)风险管理及防控措施部分:增加环境风险管理目标,强化了风险防范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与园区、区域管理的联动,考虑了与应急管理要求的衔接;综合环境风险评价专题的工作过程,给出环境风险是否可防可控的结论,提出缓解环境风险的建议措施。
(一)术语和定义:修订删除了部分术语,如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重大事故、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临界量、池火、喷射火、火球和气爆、突发火、化学爆炸、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等,修订了环境风险、危险物质、最大可信事故的定义,增加了环境风险潜势、风险源、危险单元、大气毒性终点浓度的定义。
(二)总则:删除原标准“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提出了环境风险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对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办法来进行了修订,根据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性及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确定环境风险潜势等级,在二级评价的基础上增加至三级评价,同时对环境风险较低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规定了各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各环境要素(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的风险评价范围。
(三)风险调查:新增地下水要素,考虑地下水导则中基础调查工作对风险导则的覆盖,为减少人力、物力不必要的支出,地下水风险调查、评价范围的设定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相关要求。
(四)风险潜势初判:为导则修订新增内容,即从项目涉及到的物质危险性、周围环境敏感程度两方面,结合事故情形下的环境影响途径,初步判断建设项目在未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固有的、潜在的风险状况。
(五)风险识别:主要对物质危险性识别和生产系统危险性识别办法来进行了修正。
(六)风险事故情形分析:是本次导则修订变化较大的内容。给出了进行风险情形设定的步骤和根本原则;规定了通用事故情形选取的要求,对特定的区域及行业可依据真实的情况进行相应事故情形的假定并进行有关解释说明;规定了事故源强需确定的内容,包括泄漏物质名称、泄漏速率、泄漏时间、泄漏量、泄漏液体的蒸发速率等,同时给出计算法和经验估算法等确定事故源强的方法。
(七)风险预测与分析:对于大气风险预测和地表水风险预测模型选取和参数确定有较大调整,增加地下水环境风险预测分析内容:a)导则确定有代表性的气象条件分析方法;b)大气毒性终点浓度值选取标准;c)推荐SLAB、AFTOX模型分别作为平坦地形下重质气体、中性/轻质气体后果预测扩散模型;d)增加了危险物质进入水环境的方式、终点浓度的选取、预测模式、预测结果表述等内容。
(八)环境风险管理:删除原导则中关于安全防范措施的内容,更注重于从环境风险的角度提出防范措施,评价中应对事故产生的危险物质进入环境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做多元化的分析论证,明确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引入了事故废水“三级”防控的要求,并增加了风险监控及应急监测的要求;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要求,并明确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
2017年4月7日,海南省发出了第一张具有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邓小刚将在线监测设备所在的CEMS小屋的钥匙同时交给了企业。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企业将对自己的排污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证守法,从自证实现排污者的自律,重建政企关系,构建诚信社会。
目前,国家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以达标排放作为排污许可证对企业监管的底线要求。环保部出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以下统称为《指南》),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主要措施。在开始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同时,适时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保证企业自行监测、自证排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管功能的基本保障,自行监测制度的建立也为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支撑和保证。
1)体现了“全过程”管理的思路,监测的内容有污染物的排放及相关的重要生产参数,对监测本身以及记录与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规范,为企业“自证守法”提供了闭合的证据链。
2)对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提供了系统指导,并且与行业特点相结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促使排放数据信息归真。当监测数据实现了规范、完整、准确,就能够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基础条件。
3)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火电行业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氨与造纸行业废水排放的全盐量,一些区域标准中有了相应的控制要求,目前国家标准没有对排放限值做出规定。这次《指南》中都提出了技术规定。
4)体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管理思路,为许可证制度的推进完善留出延伸空间。《指南》要求企业对其排放所涉及的所有污染因子进行监测的同时对其旁边的环境中的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有利于企业“自证清白”, 将排污企业所在区域和流域内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作为该企业应该监测的主要排放指标,为实现与环境质量挂钩的“一企一证”打下基础。
《指南》不仅要求让企业一定有准确而完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也让企业自行监测的记录和报告成为守法依据,包括实施成为计算环保税等环境政策的有效依据,消除以往排污申报、排污收费中的自由裁量与模糊地带,将污染者付费、污染者治理建立在污染者负全责的基础上。
为了实现自行监测应有的功能,其制度的设计和完善还必须以“可核查性”为基本目标和原则。目前的《指南》里,已经考虑了用企业生产相关的信息与排放数据之间建立逻辑关系的做法来为核查建立证据链。但对一些以往未纳入监管范围的污染物提出的监测要求和技术指导,是不是具备可操作性,技术上是不是能够获得有效数据,可能还需要有一个探索的过程。
自行监测是企业作为排污者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不必要替企业考虑监测成本问题。如果规范明确,要求准确,企业不会重复监测。但同样企业不能以能力或者成本为理由不实行自行监测。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因为履行环保责任导致破产,那就说明这个企业的盈利是建立在掠夺公共环境资源的基础上,从社会全成本考虑它就不应该存在。搞清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是对污染有效控制和治理的前提,自行监测、记录与自证守法的成本也是“污染者付费”应有之义。
最后,必须建立与自行监测相匹配的监管制度。在企业自证清白的证据链已经清晰可查的情况下,监管能不用“猫捉老鼠”,能够大大减少反复现场核查的频次,但是监管必须更加把力气用在“刀刃”上:1)要改革日常监管的方式,将对企业提交的报告的核查作为常规的监督管理模式,并制订相关工作规范;2)将“依证监管”落实到位,监督性的监测要有的放矢,一经发现数据造假等行为必须执法从严,形成威慑,才能使自行监测成为企业自律和行业公平的保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不仅自行监测将失去作用,许可证制度也会成为空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5·13 ” 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2017年5月13日凌晨3时30分,河北省沧州市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导致该公司现场员工及附近人员中毒,周边群众一千余人被紧急疏散,事故造成2人死亡、25人入院治疗。利兴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黎民居乡孙郭庄村,现有职工48人,基本的产品为氯醚橡胶和氯磺化聚乙烯橡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液氯(钢瓶装)等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液氯使用量约为每年两千吨。
经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利兴公司为降低氯气使用成本、避免经常性更换液氯钢瓶,违法建设一容积为15立方米的储罐,私自增加液氯储量;5月13日凌晨,在通过液氯罐车向该储罐卸料时,储罐底阀阀门出料管破裂引发液氯泄漏,利兴公司第一时间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液氯长时间大量泄漏,致使现场员工及附近人员中毒。事故详细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能力严重不足、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人员专业相关知识缺乏、企业员工学历和业务素质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应急管理能力缺失等明显问题。同时,还反映出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不严格、不认真,评价机构安全评价罔顾事实等明显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因此提出如下要求:
1)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结合综合治理,集中开展“小、散、乱”化工企业整治。化工行业“小、散、乱”企业大量存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认真梳理制定本地区相关企业清单,整治、取缔、治理或提升部分企业;逐步加强对辖区内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等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深入排查安全风险,科学运用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结果,切实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社会监督。
2)严格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控。一是认真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要求,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二是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学历一定要达到高中以上学历;三是有关装置和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一定要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3)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要求,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关键设备设施等迅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强化培训演练,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有关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员工应急培训演练,配齐相关应急装备和物资,提升公司应对突发事件事故特别是初期的应急处置能力,有很大成效避免防止后果影响升级扩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督促企业主动自发加强日常应急管理。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逐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修改《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